Articles

公司违规注销的商账应对思路

Date: 2018-03-16  Views:527

文章: 公司违规注销及商账应对思路 | 作者: 陈杰 | 职位: 纠纷调解及资产处置部 (华南区) 资深调解员 | 公司名称: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在目前市场交易中,由于竞争加剧、买卖双方信息不通和追求交易的便捷等,商业赊销愈发普遍,近来跟进的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滥用公司清算注销的情形,通过终止法人人格的行为,以达到恶意逃避合法债务的目的。在商业账款管理业务中,当面对债务人以公司已注销为由,理直气壮地逃债时,实务跟进中普遍性的存在较多难题无法突破,应对起来较为乏力。


商账催收过程中,向对方明确主张权利是一回事,而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据可查,则又是另一回事,否则容易受债务人有意的言语干扰,因而理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进行商账催收的首要前提。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财产及对外承担债务。企业法人消灭的正常情形有法定清算注销和自行清算注销。谈论法定清算注销非本文篇幅所能及,商账业务中也少有涉及,故仅讨论自行清算注销。权把自行清算注销以程序合法性的角度分为两种:一是合法清算注销、一是违规清算注销。合法清算注销的情形下,因企业法人人格消灭,主体已不存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对象丧失,探讨该情形之下进行商账催收意义不大。违规清算注销情形下,是为商账业务较多出现的问题,为逃避债务的公司难以绕过违规清算注销这个话题。面对债务人的种种托辞,商账应对思路以“违规”为核心展开,抓住公司清算到注销流程中的各个要点,步步为营,在债务人整个注销流程中寻找到有益的突破口。


一、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通知、公告债权人。


那么在商账催收过程中,首要寻找的突破口是清算组是否履行了通知公告义务,即债务人是否在清算组成立后60日内登报公告?该公告是否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是否在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进行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对公司清算在报纸上的公告不再要求次数,但部分地区仍然沿用《清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公告在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若发现清算组未履行或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依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债权。需要注意,在该情形中,商账催收的对象应为清算组人员,个别情况下也可为股东,至于清算组人员信息可通过工商信用平台或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查看备案情况。《公司法解释二》中:“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即债务人在清算时应同时履行登报公告和主动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该情形属于并列要件,针对债务人只登报的情形下,只需要通过债务人此前的付款记录等界定好债权人为已知债权人,便应适用为并列要求。如笔者找到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1090号判决》中论述为:“被告进行了登报公示,但在清算过程中,未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之后被告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在清算中存在过错,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由此,在催收工作中,应主动要求债务人提供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证明,提出来后很多债务人则会陷入无法证明的位置,进而削弱其合法性,为警告施压带来非常有利的攻击点,而不至成为空白的警告,等于架好了大炮,实际上打了一个空弹。


二、在通知公告债权人后,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将最终的清算报告递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那么在商账催收过程中,该环节的突破口则是债务公司是否有完备的账册。清算组人员是否存在隐匿财产、虚假记载或私自分配等情形?若公司账册本身不完备,则依法清算后难免会有相关债权或债务被遗漏,法律规定该情形之下,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公司账册完备,清算后仍有债权债务遗漏的,则可能为清算组故意或过失所致,法律规定该情形下由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公司法》规定清算组需依据公司资产情况而采取相应的清算流程。


在商账催收中,该步骤的突破口在于判定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通过查看备案的清算报告,若报告中清算后无剩余财产或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委托方债权,则认定债务公司属于资不抵债情况,本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若清算组明知而不为,其行为可定性为故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情形之下,商账催收的对象应为清算组人员;若清算组不知情而继续清算的,则认定为公司本身账册不齐全,原公司股东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催收的对象应为原债务公司股东。而对于资产足以抵债的情形,债权人因公司已清算注销而未得到清偿的,同样视清算租人员知情与否而定,若知情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若不知情则推定为公司本身账册存在问题,应向原公司股东追责。


四、在公司清算完毕后,由清算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结。


在商账催收中需留意的是,实际案件存在公司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该类案件中公司并未进行实际清算,无须就上述清算细节再进行考究,受侵害的债权人依法可要求原债务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将原债务公司股东列为催收对象。


在商账催收或者谈判工作中,执行员可以马上针对上述四个要点提出问题,进行攻击,则会提高谈判的优势。但上述应对思路,实际核查难度逐步递增,作为代表被遗漏的债权人一方,单纯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亦难以区分是原债务公司股东抑或是清算组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所致,因而在实际催收中,可依据个案情况,若向股东催收较为容易,则向原债务公司股东催收;若向清算组人员催收较为容易,则可认为清算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并向其催收。而至于最终责任承担者,则由原债务公司股东与清算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解决。

Latest News